2024年11月8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图源:人大网截图
《文物保护法》自2023年10月以来经历初次审议、二次审议,并最终通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非常重视,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4年7月两次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提出多项修改建议。
经对比梳理,绿会法工委前后共有六项建议获得采纳,具体如下:
1、《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建议增加“生态环境”,因为其负责环评审批,从源头上能够预防或者减少对文物的破坏、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为解决文物分类问题,与第三条的规定相对应。建议增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3、《修订草案》第四条: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4、《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保护文物放在第一位,依法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防止过度商业化。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5、《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6、《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